(2015)北民执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张绍玲申请执行熊波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绍玲,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玲。被执行人熊波。本院在执行张绍玲申请执行熊波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6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