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恢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小素与安新县安州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方小素。被执行人安新县安州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来福,该公司董事长。方小素与安新县安州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2013)保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小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安新县安州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经征得执行代理人的意见,对处理查封的财产不配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新县安州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恢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