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业五金钮扣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业五金钮扣厂,四会兴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梁源开,梁敏枝,陈齐枝,梁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黎伟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劼。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源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业五金钮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梁源开。被执行人四会兴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梁源开。被执行人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法定代表人梁源开。被执行人梁源开,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梁敏枝,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齐枝,女,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梁永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业五金钮扣厂、四会市兴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梁源开、梁敏枝、陈齐枝、梁永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肇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付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0185198.91元,代偿违约金1059260.69元,逾期担保费3055.56元,合计11247515.16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按约定计算至代偿本息还请时为止)。二、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付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质的从2013年6月27日起两年内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限公司提供抵押物即手动电镀生产线3条、自动电镀生产线1条、三氯机3台、自动输送线1条、HB110整组机1台、滤心式过滤机4台、电泳设备1套、环型烘炉2台、压铸机15台、平面磨机6台、洗床15台、火花机6台、精雕机2台、镜面火花机2台、水磨机4台、线割机10台、冲床65台,以及废气处理设施3套、变压器及电力设施3套、废水处理设施1套、电脑数码自动喷涂机2台、超声波自动清洗剂1台、三菱柴油机发电机组1套、红外线烤炉1套、旧红外线烤炉改造1套、中水回收处理设备1套;,对被执行人陈齐枝提供的抵押物即权属人为陈齐枝、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和土地证号为佛国土资南国用(2010)第0712892号、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黄岐沙溪海关大道打白天鹅花园I座(45-51幢)48幢5B房建筑物(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对被执行人梁永雄提供的抵押物即权属人为梁永雄、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B区一街20号建筑物(建筑面积168.803平方米),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四会兴业五金灯饰有限公司、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限公司的75%和2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业五金钮扣厂、梁源开、梁敏枝、陈齐枝、梁永雄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被执行人梁永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B区一街20号建筑物(建筑面积168.803平方米)、被执行人梁永雄位于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下良村西村前街十七巷10号的房屋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下良村西村前街十八巷5号、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9栋201房、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首期地下室0572号汽车位、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12栋1202房和被执行人梁敏枝位于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下良村西村前街十七巷7号的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又查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第一顺序查封了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肇庆高新区文德六街房产(厂房、宿舍、仓库)或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国用(2005)第W099号],本院对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齐枝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黄岐沙溪海北大道白天鹅花园I座(45-51幢)48幢5B房建筑物和被执行人梁源开位于金沙联沙下良村的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而被执行人肇庆市雄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两辆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