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汤亚伟、汤紫依、汤紫露、汤伟伟诉被告徐小旺、杨巧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汤亚伟,男,生于1992年8月18日,汉族。原告汤紫依,女,生于2013年2月23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汤伟伟,女,生于1991年6月4日,汉族。被告汤紫露,女,生于2012年2月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汤伟伟,系原告汤紫露的母亲,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汤伟伟,基本情况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旺,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被告杨巧玲,女,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丰收岗村*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告汤亚伟、汤紫依、汤紫露、汤伟伟诉被告徐小旺、杨巧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查,本案四原告的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和指印均不是四原告所签,而是起诉人汤张和私自委托律师所书写和捺印,其并未得到四原告的书面委托,本案系起诉人汤张和以四原告名义进行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人汤张和以四原告名义对被告徐小旺、杨巧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人汤张和以原告汤亚伟、汤紫依、汤紫露、汤伟伟名义对被告徐小旺、杨巧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