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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玉珍与沈作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珍,沈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珍,女。被执行人沈作良,男。申请执行人周玉珍与被执行人沈作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沈作良应给付周玉珍赔偿款196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2049.50元。判决书生效后沈作良未履行义务,周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作良主动履行了2000元,剩余部分周玉珍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沈作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