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一非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非,李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吴一非,男,1977年8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李晓东,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吴一非诉被告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