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敬华与罗兆富、陈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华,罗兆富,陈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敬华,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兆富,男,汉族,1973年4月9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建华,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华诉被告罗兆富、陈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敬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张敬华负担。审 判 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