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李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辛庄村。被执行人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唐庄子村。被执行人李尚全,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经理,天津市津南新建车队业主,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李尚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拆迁款后,进行分配,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