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与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李家营乡苗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李高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怀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崔家庄乡三官庙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与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50.00元,减半收取15,02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0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李长明审判员  刘中如审判长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