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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苏永海与苏瑞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海,苏瑞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98号原告苏永海,男,1941年8月1日出生。被告苏瑞合,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苏永海诉被告苏瑞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宝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永海和被告苏瑞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永海诉称:我和被告苏瑞合系同村村民,被告的一处后园与我现在居住的房屋相邻。我今年4月份开始翻建西房,将原来的老房和散水拆除后,在原基础上进行翻建,6月份完工。完工后,我准备为西房抹散水,被告上前阻止,理由是此块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我认为,自己的旧房本身就有散水,现在在原来的基础上抹散水并无不当之处,且此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一直以来也属于我所有。至今,因被告的阻止,原告一直未抹上散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西房后的二尺水道归我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瑞合答辩称:我相信历史的根据,原告翻建西房我承认是原拆原建,原来是老檐出头我也认可,但是现在既然已经拆旧房建新房了,就不应当再占用我的地方了,我不认可在我的院子里有原告二尺水道,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永海和被告苏瑞合系同村村民,被告苏瑞合的一处后园与原告苏永海居住的房屋相邻。原告苏瑞合于2015年4月开始在原地基基础上进行翻建西房,属于原拆原建。工程于2015年6月份完工。完工后,原被告因该西房流水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苏永海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西房后的二尺水道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延庆县大柏老人民公社调解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苏永海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其西房后的二尺水道归自己所有,由于双方均未对自己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双方的纠纷涉及到宅基地界限划分和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解决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诉讼,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永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苏永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