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方涛与高善军,刘传萍,刘喜琼,黄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方涛。被执行人刘传萍、刘喜琼、高善军、黄光文。本院在执行王方涛与高善军,刘传萍,刘喜琼,黄光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刘喜琼应给付王方涛赔偿款40084.675元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每年给付一部分,直致给付完为止。被执行人高善军、刘传萍应给付王方涛赔偿款24650.805元,在三日内给付10000元,2016年7月30日之前给付下欠的14650.805元,王方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判决由黄光文、刘喜琼应给付王方涛的赔偿款王方涛自愿放弃高善军、刘传萍承担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黄光文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笫0010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家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