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宪忠与赵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忠,市民。被执行人:赵书明,市民。申请执行人张宪忠与被执行人赵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书明的工资收处40000元并及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宪忠,本院(2009)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