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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宪忠与赵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忠,市民。被执行人:赵书明,市民。申请执行人张宪忠与被执行人赵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书明的工资收处40000元并及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宪忠,本院(2009)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曹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