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长富与卢国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长富。委托代理人李艳平,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兴,又名朱国兴。上诉人任长富与被上诉人卢国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任长富于2014年7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卢国兴签订的租赁场地协议;2、卢国兴给付租赁场地上所建房屋损失4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任长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任长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平、张向东、被上诉人卢国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任长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