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4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潍坊奥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黄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奥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黄金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18-1号原告潍坊奥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西关村。被告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化工园北海路7号。被告黄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奥龙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黄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黄金凯银行帐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第三人寿光市荷悦××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潍坊市如发化工有限公司、黄金凯银行帐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