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与光大生物能源(含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经营者王思林,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生物能源(含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蔡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因与被上诉人光大生物能源(含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于2015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元,由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金辉松毛收购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悝元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