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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正与王中亮、景战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正,王中亮,景战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4号原告张国正,男。被告王中亮,男。被告景战来,男。原告张国正诉被告王中亮、景战来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