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正与王中亮、景战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正,王中亮,景战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4号原告张国正,男。被告王中亮,男。被告景战来,男。原告张国正诉被告王中亮、景战来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