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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启亮与薛国红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赵启亮(峨边岷江商务酒店业主),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薛国红(乐山市中心城区国红卫生用品经营部业主),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关于赵启亮与薛国红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国红暂无财产可供全部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启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曹登金代理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