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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承德与田玉柱欠款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马承德,农民。被执行人田玉柱,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承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玉柱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的(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马承德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到庭支取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