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承德与田玉柱欠款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马承德,农民。被执行人田玉柱,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承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玉柱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的(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马承德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到庭支取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惠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