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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鲍某、邱某与鲍某、邱某同居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某,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玉芝,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鲍某与被申请人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鲍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鲍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