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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尹聪与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聪、唐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聪,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聪,唐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保字第164-1号原告尹聪,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法定代表人黄聪,职务不详。被告黄聪,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市。被告唐明蓉,女,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尹聪与被告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聪、唐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都江民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限额320万元。原告尹聪提供案外人成都宏伟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座落于都江堰市幸福镇永丰村的土地。作为担保。现原告尹聪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并另行提供案外人雷敏、尹帮文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中云路66号房屋。继续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成都宏伟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座落于都江堰市幸福镇永丰村土地的查封。二、对案外人雷敏、尹帮文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中云路66号中信云栖谷一期44栋1层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3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