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墨市琴源辅料包装印刷厂与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琴源辅料包装印刷厂,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琴源辅料包装印刷厂,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毛爱芹,厂长。被执行人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中黄埠村。法定代表人金学吉,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琴源辅料包装印刷厂与被执行人青岛京利礼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2935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