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赵震、罗云、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赵震,罗云,徐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50号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彪。委托代理人昌利云。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震。被告赵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被告罗云,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徐涛,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赵震、罗云、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云、徐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罗云、徐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云、徐涛的起诉。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