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范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29号罪犯范金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905号刑事判决,认定范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范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范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