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申请执行卢阳等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卢阳,张海波,谢珍玉,周林伟,张惠,伍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卢阳,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珍玉,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林伟,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惠,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伍鹏,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2014)荣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阳、张海波、谢珍玉、周林伟、张惠、伍鹏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荣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