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玉平、詹松军与詹松军、淳安县宏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平,詹松军,淳安县宏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668-1号原告:赵玉平。被告:詹松军。被告:淳安县宏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名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平诉被告詹松军、淳安县宏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玉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66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赵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