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寻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董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