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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寻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代某某、寻某某、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董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