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富国与徐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国,徐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282号原告:周富国。被告:徐昌友。原告周富国为与被告徐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富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富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