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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黄宝芹与安阳市印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芹,安阳市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84号申请人黄宝芹,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印刷厂,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宝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