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化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占莲与潘占林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占莲,潘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姜占莲,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被告潘占林,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原告姜占莲诉被告潘占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占莲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占莲承担。审判长  马国良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许秀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