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占莲与潘占林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占莲,潘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姜占莲,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被告潘占林,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原告姜占莲诉被告潘占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占莲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占莲承担。审判长 马国良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许秀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