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王瑞珍、塔孟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瑞珍,塔孟孝,马坡,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孙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珍,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孟孝,女,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审被告马坡,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审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宗礼,总经理。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瑞珍、塔孟孝、原审被告马坡、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4)济阳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玉审判员 刘学宽审判员 王周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