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汶华润滑油有限公司、林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汶华润滑油有限公司,林妙,佛山市高明区普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潘国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汶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穗成路段。被执行人林妙女,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地罗村,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普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高明区荷城街道。被执行人潘国填,男,汉族,住地,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0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国填所有的位于罗村务庄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48××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