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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石敏芝,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公园路翡翠星城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熊某某,男。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敏芝,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2012年7月26日,被告熊某某成立了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经被告熊某某劝说,原告入股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当时被告熊某某提出公司资金困难,要原告在办理事务时先掏钱垫付,承诺公司在收到物业管理费时报账。为此原告为公司垫付开支费用15504元,这些费用均有票据及有被告熊某某签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504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某某辩称:公司规定每月报账,原告票据未报账的原因是原告收取物业费15795元未交,不想报账,一拖再拖。原告诉请中有些票据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系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熊某某系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起,原告邓某某在工作期间代公司垫付开支共计人民币14480元,被告熊某某均在票据上签署“同意开支”。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果,故诉来本院。另查明,原告提供的2013年3月8日金额为600元的收据没有被告签章;2013年1月31日金额为300元的收据和2013年2月24日金额为124元的凭条均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上述三张票据计人民币102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领条、收据、发票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系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垫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后应及时将该款项予以报销并付给原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付款的义务,现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4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1024元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熊某某在票据上签字的行为是履行其作为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熊某某偿还代垫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邓某某人民币14480元;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邓某某负担14元,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