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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39号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马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春,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月凤,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梁文贯。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崔政文。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宇兴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