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彩平与李伟军、应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平,李伟军,应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彩平。被告:李伟军。被告:应俊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平与被告李伟军、应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