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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彩平与李伟军、应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平,李伟军,应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彩平。被告:李伟军。被告:应俊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平与被告李伟军、应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