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邵某。130981198104280040被告李某。130981197906130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