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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恒利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成都恒利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建平,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恒利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崇州市公议乡天冬堰村九组。法定代表人余敬财。第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4幢7层。负责人游学洪。第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沙坡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伟。委托代理人刘长彬,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恒利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元、公告费160元,由原告重庆渝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 政审判员 李贵平审判员 张业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