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知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长区满欢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长区满欢喜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长区满欢喜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新村196号。经营者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南长区满欢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卡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游卡公司预交),由游卡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