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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邓苗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邓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强。被执行人邓苗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苗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冀F×××××、冀F×××××挂车登记在刘永刚名下(刘永刚系邓苗娜之夫),刘永刚已逝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刘永刚名下的冀F×××××、冀F×××××挂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