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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泉华与张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泉华,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泉华。被执行人张双。本院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泉华与被执行人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双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泉华4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与申请执行人张泉华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双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0000元;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4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泉华与被执行人张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张双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泉华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