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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何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伙同杨某、王某、闫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索债为由,在宜昌市夷陵区二小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汪某带走,并先后带至本市沿江大道镇江阁江边、杨岔路津汇快捷酒店828房间、点军区磨基山江边、杨岔路千丰宾馆8315房间、四新横路某烟酒副食店等处逼债。期间,何某、周某等人逼迫汪某做俯卧撑、“老汉推车”等侮辱性动作,并用淋浴喷头往汪某的鼻子、耳朵里灌水,直至同年11月10日8时许,何某、周某等人才将汪某放走,限制汪某自由的时间长达60余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闫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津汇酒店开房明细,千丰宾馆结账单,监控视频及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丁 戎审 判 员  秦宜芳人民陪审员  夏红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