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与王明才 王明宝 陈立国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地址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地址敖汉旗下洼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与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第26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才王明宝陈立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