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华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12号案外人杨争,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争于2015年5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雪艳称,其于2011年3月23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杨争购买御锦花园2号楼1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313861元,合同签订当日,其即支付了133861元购房款,至今未得到房产权证件,又被法院查封。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日,杨争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杨争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现定名)2号楼1单元15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8.21平方米,单价为3195.81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313861元,杨争应于2011年12月2日支付首付款133861元,剩余房款180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杨争即支付了首付购房款133861元,2012年10月18日,杨争向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缴纳契税6277.22元。另查明,2014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查封,尽管2011年12月2日杨争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即支付了首付购房款133861元,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但由于杨争并没有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本院,杨争据此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