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长泉申请执行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泉,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泉,男,1966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北环东路永乐胡同*号。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风雅园二区3号楼中段商业楼。马长泉申请执行北京盛世百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长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龚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