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周海与娄颖共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周海,娄颖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周海,男,汉族,1951年6月10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娄颖,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李周海因与被申请人娄颖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周海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8)槐民初字第1660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已确认涉案房屋房改前,由娄颖之母李连杰于1995年承租,娄颖与其母李连杰共同居住涉案房产内,娄颖即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娄颖之母李连杰与李周海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在涉案房屋内共同居住,且娄颖之母李连杰在与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亦注明了其配偶为李周海,李周海也因此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李周海就涉案房产申请参加房改,房管部门准予其参加房改,并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李周海能够参加涉案房产的房改是基于原承租人李连杰死亡而自然变更其为承租人,李周海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房改,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娄颖亦有权申请参加房改,涉案房产房改后虽然登记在李周海个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周海个人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娄颖亦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娄颖与李周海系继子女关系,且被上诉人娄颖自1995年就随其母李连杰居住该房屋至今,因此娄颖、李周海对涉案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娄颖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的诉讼请求正确。李周海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周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周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