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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9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辽AP**号小型客车在沈阳市浑南区棋盘山玲珑山庄院内,将���盘山管理局生态保护与执法处工作人员杜某刮倒,后被民警抓获。经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某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某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7日,已被羁押7日。被告人郭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郭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志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