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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杰与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王杰。委托代理人马彩霞。系王杰表妹。被告周富。原告王杰与被告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杰以起诉后被告周富一直无法联系,现已去向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