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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营执字第73号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营执字第73号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上海瑞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直仁义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祁学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法定代表人:邓楚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境闲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己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956,755.08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广强执行员  张 悦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