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金旺与毛建军、江珍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旺,毛建军,江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蒋金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毛建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江珍凤,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699号蒋金旺与毛建军、江珍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8239.86元,查明被执行人江珍凤名下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蒋金旺受偿人民币19239.4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39000.46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