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屈秀与被告威海和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屈秀,威海和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田屈秀,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羊亭镇。委托代理人姜经仁,威海环翠羊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新强,威海环翠羊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和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明,总经理。原告田屈秀与被告威海和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新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起原告为被告干活,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3月11日至9月2日期间到被告处从事产品加工工作。2015年9月8日,被告之法定代表人刘军明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刘军明欠田屈秀人民币玖仟元整,欠款人:刘军明,2015年9月8日”。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10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本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其行为系代表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的法律关系,而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和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屈秀劳务报酬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佳—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