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智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智勇,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洛民终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2014)瀍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智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2256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